
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解读“教师资格制度” 朱保江 我国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面向21世纪的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1.教师资格制度的内涵。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具体而言,教师资格制度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
第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实施。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对所有的申请人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第三,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
2.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颁布)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10、11、12、13、14条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
3.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法律手段。第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有利于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使教师地位和队伍素质形成良性循环。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4.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般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指: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5.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概况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进展经历了过渡、试点、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进展顺利。
1)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5年12月,按照《教师法》的授权,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部署教师资格过渡工作。《过渡办法》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通过过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过渡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广大教师的积极参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2)教师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于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6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试点于1998年底基本结束。
3)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1月4-5日,教育部在京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正式启动。陈至立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的重要讲话。5月中旬,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教师资格的性质、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资格条件的特许条款、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证书管理、收费问题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8月中旬,教育部印发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证书内容、证书管理、证书编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截至2002年底,重庆等29个省(区、市)已基本结束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据不完全统计,通过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共有200多万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20多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重庆、上海、广东、海南4个省市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申请者共有6.95万人,其中认定4.58万人。
6.需要引起注意的两个问题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于申请者个人行为,不是组织行为,与申请人在什么单位工作没有关系,只与其具备的条件有关。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有权在受理期限内依法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而非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
2)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际工作中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要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认定教师资格。第二,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认定教师资格,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对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坚持一样条件,不搞双重标准。第三,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任何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当然,教师资格制度也还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们相信,教师资格制度将在实践中得到完善,随着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其对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将日渐显现,并将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者单位:教育部人事司教师处)
《中国教育报》2003年3月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