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境外人士荣誉学衔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同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声望,争取境外知名人士、学者对我校建设与发展的支持, 特制订本办法。

一、荣誉学衔的种类

我校目前设有名誉博士 (Honorary Doctor) ”名誉教授(Honorary Professor)”客座教授(Guest Professor)”等荣誉学衔,以此表彰和鼓励境外知名人士、学者对我校的贡献,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名誉博士荣誉学衔候选人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候选人条件

1.       国际上卓越的学者、科学家,适当考虑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取得过突出的成绩,享有崇高的声望。

2.       一般具备博士学位或正教授;或具有与博士学位或教授相当的学历或职称。

3.       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是指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学术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是以自己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我国的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中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学者、科学家。

4.       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是指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以及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政治家或社会活动家。

(二)        名誉博士审批程序

1.       院、系(所)提名候选人,向研究生院提交如下材料:

(1)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境外人士荣誉学衔申请表》;

(2) 候选人简历,其中包括何时取得何学位,社会兼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以及社会地位等;

(3) 与拟授予博士学位学科相同领域专家23人的推荐信;

(4) 授予理由,其中应主要阐述候选人的成就,候选人同我校已有的来往情况及对我校做出的贡献,将来拟开展的合作和对学校可能做的贡献,尤其是对提高我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声望可能起的积极作用;

(5) 候选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的清单。

2.       荣誉学衔专家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       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举行授予仪式,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三、名誉教授荣誉学衔候选人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候选人条件

1.       候选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教授职称。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       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        名誉教授审批程序

1.       院、系(所)提名候选人,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如下材料:

(1)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境外人士荣誉学衔申请表》;

(2) 候选人简历,其中包括何时取得何学位,社会兼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以及社会地位;

(3) 候选人学术成果清单;

(4) 2名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5) 授予理由,详细列举候选人与我校的实质性合作及对我校的贡献。

2.       荣誉学衔专家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正式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证书。仪式一般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境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4.       若因对外交往需要,拟授予境外非学术界人士(如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等)名誉教授称号的,须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5.       审批程序完成但受聘仪式未能在一年内举行者,一般可视为此次受聘失效。

四、客座教授荣誉学衔候选人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候选人条件

1.       候选人 应具有 博士学位或相当 于正 教授职称头衔。

2.       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

3.       与我校有实质性接触,开展了一定的合作,为我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能继续支持我校的发展和建设。

4.       能承担我校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等工作,能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科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提出建议。

(二)        客座教授审批过程

1.       院、系(所)提名候选人,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如下材料:

(1)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境外人士荣誉学衔申请表》;

(2) 候选人简历,其中尤其要指明何时取得何学位,社会兼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以及社会地位;

(3) 授予理由。候选人已有的同我校相关单位来往情况及对我校做出的贡献;将来拟开展的交流和对学校可能做的贡献;在我校的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起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4) 候选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清单。

2.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组织荣誉学衔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后,由提名单位正式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证书。

3.       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五年。

五、荣誉学衔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

荣誉学衔专家评审小组由我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或教授、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规划与建设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六、在获得学校批准前,各学院、系(所)不得对外承诺荣誉学衔的授予。

七、本管理办法自 20089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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