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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留学工作研究会章程 |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的单位或部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各地区或部门可以设立本会的地区或部门研究会。
第十一条 各地区或部门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同时也是本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的领导成员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及交流活动;
3、有获得、使用本会印发的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4、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6、承担和完成本会所委办的任务。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为团体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给予的补助和资助。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务开支、办公费用、出版刊物等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由本会秘书处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终止程序。如本会需要解散或停止活动,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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