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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2008年6-9月)


乐施会“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启动

    2008年6月,香港乐施会委托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赵炜博士主持“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的研究。随 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大量农民工进入企业工作,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几率在惊人增长。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中国目前一方面有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闲置,同时又有大量农民工在受到工 伤后无法得到赔偿。为解决这一困境,该课题力图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试验,实现制度创新, 使工伤保险制度得以更为灵活的实现。目前,课题正在实证研究阶段。6月至8月,课题组先后在深圳、北 京、湖南常德、石门、娄底以及山西太原、汾阳等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

赵明华教授应邀参加在英国格林威治举行的第五届国际海运史学术研讨会

    2008年6月23至27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赵明华教授应邀参加在英国格林威治举行的第五届国 际海运史学术研讨会,提交并宣读了题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海员劳动力市场,性别分工及其对女海 员的影响”和“全球鱼产品贸易增长与发展中国家鱼捞和加工产业劳工问题研究(与Ulrich  Kleih合著) ”两篇论文。

2008年6月29至7月2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赵明华教授应邀参加在荷兰Radboud 大学Nijmegen 管理学院举行的第十六届国际就业学会学术研讨会,该研讨会的主题是“多元化与新型就业关系”,在会 上,赵明华教授提交并宣读了题为“从国际航运劳动力市场变化看全球化与远洋航运劳动力多元化” 的 论文,并当选为国际就业学会学术研讨会副会长,负责亚洲地区联络及相关事务。

中心研究人员参加“中国农村社会救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08年8月19日至22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参加了在山东临邑县召开的“中国农村社会救 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该会议由民政部和亚洲开发银行主办。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低保司米勇生司长、 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官员宋思年先生、国务院扶贫办王光才处长以及全国各省市低保工作主管人员、山东省 德州市和临邑县各级领导,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医科大学、湖南民政职业技 术学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作为专家组成员也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着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理论和各地具体实 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赵明华教授在广东湛江和浙江舟山两地实地调查水产品加工业劳工状况

    2008年8月31日至9月12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赵明华教授在广东湛江和浙江舟山两地实地调查水产品加工业劳工状况。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水产品加工越来越受到世界市场的影响,劳动过程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为劳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和领域。

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与工伤农民工代表访问劳工问题研究中心

    2008年9月5日,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与工伤农民工代表访问了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陈建教同志是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湖南省第八、九、十、十一届人大代表,劳工中心赵炜博士等研究人员在田野调查过程中结识了陈建教代表,并被他多年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权的行为所感动,陈代表也很高兴有学者从学术角度研究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9月5日,陈建教代表与三名受到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来到劳工中心,就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与中心研究人员进行座谈。陈代表与三位农民工代表与赵炜博士、中国劳工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社会学系部分研究生座谈,就赔偿程序、工伤认定、法律过程等问题进行讨论。受到工伤伤害农民工的悲惨处境,对研究人员和研究生触动很大。

中心研究人员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问题展开调研

   2008年9月10日至14日,受民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委托,我中心研究人员与南宁医科大学的专家组成的调研组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问题展开了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与宁夏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的相关领导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还深入青铜峡市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访谈,了解他们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工作情况。此外,还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农村居民进行了家计访问,实地考察医疗救助的效果,了解存在的问题,获得了宝贵的一手资料。

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博士到中心访问

   2008年9月12日,香港理工大学与北京大学合办的中共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潘毅博士与项目官员翁 崇明先生一行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访问。与中心赵炜博士等就目前劳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研究的 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两个机构的合作研究的初步意向。

劳工中心顾问冯同庆教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访问,谈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百亿工伤保险基金待“唤醒”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9-10 作者: 孙小林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以及深圳、湖南、山西等地的劳动法、工会方面的学者组成的专家团正在就当前工伤补偿机制出现的缺陷进行密集调研。此次调研主要针对工伤补偿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工伤保险资金严重缺乏、工人工伤疗养较少、前期未交保险工人治疗难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缺失等工伤补 偿机制出现的问题。参与调研的还包括深圳、湖南和山西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上述部门对各自所在地的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工伤工人进行了详细的访谈。调研团即将奔赴的最后一个据点,是国内的老重工业基地——东北。“调研结束之后,我们将在其中一个城市进行试点。”调研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常务主席冯同庆教授告诉本报记者。

    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就相关问题在进行探讨甚至实践,但由于法律缺失、资金短缺,正在进行 试点的城市对未来工伤补偿机制的走向产生了困惑,于是此次调研应运而生。“地方为什么积极进行工 伤补偿机制改革,因为工人受了工伤,都会找他们,也是一个社会不稳定因素,他们压力很大,所以基 层政府都主动寻找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冯教授解释地方政府积极的原因。

   地方摸着石头过河

   深圳、湖南和山西都是先期展开工伤补偿机制改革探索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煤炭企业和劳动密集 型产业聚集的城市,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工伤的高发区。钱是地方政府面临的最大的现实问题。“工伤 保险基金,有的单位交,有的单位不交,劳动监察部门也很少去催缴,结果没交的单位工人发生工伤, 问题就来了。”冯同庆说。按照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它单位交的钱不能挪 用给未交单位的员工工伤之后使用。劳动监察部门往往只能先向有关企业催缴,然后再支付给工伤员工 治疗。工伤补偿机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在2000年进行了改革,一旦工人受到工 伤,即可用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之后再由劳动监察部门向相关单位采取追缴或者采取罚款等措施。 然而,这场改革却在2002年戛然而止。“深圳市担心把钱用完了,造成总数空缺。”冯同庆说。地方政 府的忧虑不无道理,由于没有法律支撑,地方政府在推行有关改革时不得不小心翼翼。湖南常德的石门 市是个多矿地区,矿工工伤问题层出不穷,工伤补偿机制改革同样迫在眉睫。“当地的民政部门下乡调 研时发现,很多贫困户都有矽肺病,他们大多曾经在煤矿工作过。”冯同庆说。在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了 相关人员部分补助之后,石门市当地政府则采取财政筹集、企业募捐、民政低保富余等手段给未交工伤 保险基金的企业工人进行治疗。

   但问题随之而来,“钱的总量有限,解决的问题很少,而且尤其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更难解决。”冯教 授说,“所以现在他们很困惑,发现做下去难度越来越大。”历史遗留问题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之前 没有缴纳过相关费用的老工人受到工伤后如何救助的问题。就在石门陷入迷惘的时候,煤炭大省山西的 太原和汾阳却迈出了一大步。“山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钱较多,所以就动了这批钱,用来解决一些先 前没有缴纳过保险基金的老人的救治。”冯同庆说。“当时山西进行了估算,发现如果解决及时性工伤 ,钱是够的,但如果要解决经常性工伤疾病则不够。所以就没有解决经常性工伤的问题。”冯同庆表示, “由于没有获得法律上的依据,他们还是有点战战兢兢。”

    事实上,山西的模式也存在不足,尽管解决了及时性工伤治疗问题,但对工伤后的康复难以顾及,而 恰恰后者需要大量资金。目前,我国工伤康复保障水平还比较低,8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治疗,而在德国 ,7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康复。“康复治疗如何处理也很重要。”冯同庆对本报记者表示。为了更大范围 内解决问题,同时规避风险,山西如今往往将一些工伤事务转介给法律部门,走司法程序。

   二百亿基金待盘活

    尽管工伤保险在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其中让人最为困 惑的是——全国工伤保险基金在2007年底就结余200亿之多;而与此同时,诸多工伤人员,尤其是早期工 伤人员却未能享受到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很想用这个钱,却不敢用。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在2007年10月曾对媒体表示,“现在我们是有钱花不出去。现在全 国工伤保险基金一年有大约130多亿的收入,如今已有200亿的累积节余。”“有这么多节余,而没有动 起来,这就有问题了。” 冯同庆对本报记者说,与此相对应的却是若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一旦要多做事, 全面承担自身的责任,工伤保险资金就显得比较紧张。一位长期和社保基金部门打交道的人士表示,“ 社保机构这种单位行政性较强,他们更多的是从管理角度去考虑,怎么去把钱收来,怎么不花亏了。” 同时,相当一部分企业拖欠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尤其在农民工中覆盖率较低,这也影响了工伤保险基金 发挥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7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中显示,到2007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为3980万人,相对于庞大的农民工人数,显然参加工伤保险比例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已经对工资拖欠进行了一些规定,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则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调查组建议要 让法律赋予劳动社保部门主动追缴的权利,法律应该主动判交,并加大对农民工的覆盖程度,“要有机制 促使政府全面征收工伤保险。”对于部分工人流动性较强的企业,调研组对本报记者表示“比如建筑业经 常有工伤事故,但《建筑法》对工伤保险的没有相关条款,而建筑业工人流动性也很大,所以,可以规定 建筑企业按照项目进行工伤保险缴纳,而煤炭企业可以按照出煤吨数来缴纳费用。”

   而针对前述“历史遗留问题”,冯教授认为,“国家财政的支持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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