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学习提纲

一、新《信访条例》简介

1、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宣传新修订的《条例》,目的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矛盾和问题,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新《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制;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新增加“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办理的全过程。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

3、新《信访条例》确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防止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进我们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把解决已发生的信访问题与从源头减少因违法行政引发的信访问题结合起来。

    (五)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访条例》重点知识问答

1、根据《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什么场所提出?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5、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信访条例》第19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理?

    《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 ,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11、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27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1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答复?

  《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1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就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15、对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处理?

   《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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